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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违章分情形 行政处罚大不同

录入时间:2004-03-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1/2004信息】 纳税申报制度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不仅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 首要环节。可在实际税收工作中,有些税务机关在引用申报违章处罚的法律条款上不 够准确,造成行政处罚不当。因此,有必要对诸多违章申报情形进行行政处罚时正确 引用相关法律条款,以确保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违章申报及法律条款 的引用的情形剖析如下:   1.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的。   这种情形,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影响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即: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   2.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的。   这种情形,纳税人的行为违反的是税款征收管理规定,其结果是导致国家税款不 能及时、足额入库。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规定, 采取相应的措施。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的。   申报不实与虚假申报的含义是一致的。针对纳税人的不实申报,税务机关应责令 其限期改正,但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1)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根据法律 规定,认定这种行为属偷税,那么税务机关就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 定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2)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这种行为, 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应按偷税进行处罚,而应当依据《税收征管 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来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五万元以下罚款。   4.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   对这种情形,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使核税权。在 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应区别纳税人是否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来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   (1)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对这种情形,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按偷税来追究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对这种情形,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按“情节严重” 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5.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行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的规定,又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税务 机关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 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即: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 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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