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四川12/26/2003信息】 某人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具体事由是:
辖区内几个合伙人共同办了一个农贸市场:
一、在具体实施修建过程中很复杂:1、部分工程发包给他人施工;2、部分工程
只雇请监理人员,建筑材料、施工工人由建设方提供、招募进行施工(这种现象在个
人修房时较普遍);3、部分工程如平整地面、安彻摊位、修简易建筑等,则直接由建
设方自己设计,安排招募工人进行施工。问:对上述修建行为,是否都可以按《四川
省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确定建设方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人?如果不可以,那又该怎样征收?
二、市场在修建过程中,建设方已将部分门面、住房出售(即边建边卖),并以购
买方的名义,直接办理了房地产手续(从土地、建环部门的资料,不能反映出产权转
移行为)。问:对这种行为是否应当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并应如何认定?
答:对几个合伙人共同办的这一个农贸市场,其经济性质的认定,从上述情况上
找不到什么说法,因此该征收何种所得税,只能在假定的条件下回答这些的问题。
一、假定这几个合伙人办的企业就是合伙企业并从事建安业务。按照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
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就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分
别在1996年和1997年发文就纳税人、应税项目的认定、征收率、征管方式予以明确。
在三种施工方式中,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的建设方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同时也是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纸纳个
人所得税,这应该没有任何歧议。
问题难在第一种,即部分工程发包给他人施工,则承揽工程的承建方是修建业务
的纳税人,所涉及的一切税收事宜均应有承建方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如承
建方是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就申报企业所得税和负责扣缴职工的个
人所得税;如承建方是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就申报个人所
得税(含负责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二、假定这几个合伙人办的企业是法人企业,对第一种施工方式仍按前面所说,
由承揽工程的承建方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有税收。第二种和第三种施工方
式的建设方交纳企业所得税,并负责扣缴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从营业税来看,第二、三种施工方式下,建设方本身就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在第
一种方式下,如果认定建设方为总承包人,分包部分工程给他人,那么“他人”是营
业税的纳税人,可以由建设方扣缴建筑环节营业税;如果不能认定建设方是总承包人
(比如没有建筑资质),那么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建设方代征营业税。在销售环节,虽
然在土地、建环部门找不到反映产权转移的资料,但营业税征收对象是销售行为,只
要实际发生了房地产的销售,就应该由建设方缴纳营业税。 (m20031206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