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缴了印花税为什么还受罚
录入时间:2003-10-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4/2003信息】 某私营企业的会计咨询,年初按照每个营
业账簿应贴印花税5元的规定,共计购买贴花40元。可是前不久,地税局稽查局来查
账时,以账簿上的印花税票没有注销为由,罚了他们80元。问:这样处罚是否正确,
是否过重了?
答:对他们的处罚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
画销。”第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
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4]065号通知规定:“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
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倍~3倍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
对他们的处罚依据充分,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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