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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教育劳务的税收

录入时间:2003-10-08

  【中华财税网四川10/08/2003信息】 1.某校是经市教育局批准的民办学校(初、 高中),学校向学生收取20000元的建投资。问:此费是否交营业税和所得税?是否 能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是否能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如需交所得税,是否还应 办理税务登记?另外,对食堂收入(不对外)可比照对高校后勤实体的优惠政策免征营 业税吗?   2.关于教育机构的征税的3个问题:一是县乡中学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取的学生 公寓费,能否比照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免征营业税?二是对县乡中学收取的信 息教费(计算机上机费)是否可以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三是对于私办学校(班) 收入是否只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征收相关税收?   答:先看1问题。民办学校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国税发[1999]65号文规定,从 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 应税收入的上述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除 国税发[1999]65号文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其他收入均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 得税。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建校费不属于国税发[1999]65号文中的免税收入,应按税法 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 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将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及特殊教育列为鼓励类服务业, 可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建校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在《四川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3]31号)中有明确规定。学校的食堂收入不能比照执行对高校后勤实 行的优惠政策。   学生公寓费,如果就是一种住宿费,且经过同级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批准并进 行了公示的,可以免征营业税,这是根据川地税发[2003]31号文件的规定,而不是比 照执行高校后勤实体经营的有关规定。信息教费又是什么费?如果是一种学费,每人 每期的所有学费反正不能超过460元,超过部分就不能免税;如果不是学费。那就不 在31号文件免征营业税的收费之列,应该按“服务业”征税(如果既纳入财政专户管 理,又在国家、省级行政事业收费免征营业税的名单中,可不纳税。)。   私办学校(班)主要是看它登记注册的类型来确定其所得税,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 或合伙企业,当然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并不意味着其营业税、城维税等税收就可以 “免单”。不过,如果私人办学注册为其他类型的私营企业,就应该交纳企业所得税, 同样其他相关税收也不可以”免单”。 (m 2003 009 045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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