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不缴纳教育费附加
录入时间:2003-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3信息】 某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近日,市地
税局对该公司按照缴纳增值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教育费附加,问:税务机关征收的依
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1994
年我国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屠宰税、城市房
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等。除此之外,其它税种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
根据国务院上述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4]038号文《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中强
调: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
院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
因此,在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作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征城市维
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决定之前,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决定税种的征收。
如果该公司确属正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那么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征收教育
费附加的做法是不对的。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