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后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3-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3信息】 某公司现有小汽车一辆,已经过了折旧年
限两年,车况仍然良好,但该公司想重新购置新车,由于受用车指标的控制,旧车必
须报废。因此,计划将旧车做财务上的报废,而对实物不做处理仍作为公司账外资产
使用。问:这样处理是否妥当?如果可以,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
发生的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
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
程度、数量、金融、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因此,公
司已经提足折旧的小汽车报废,也要按上述程序办理报废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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