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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建厂房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3-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2003信息】 某生产工业用品的企业,2001年自建一厂 房,并于当年投入使用。最近,因为某些原因打算将厂房卖掉,应该如何缴税?   答:出售自建厂房需要缴纳以下几种税:第一,自建厂房出售缴“建筑业”营业 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 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因此,该厂如果要卖厂房,要按“建筑 业”税目依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对自建行为的计税依据,应当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来确定。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 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 率)。   第二,出售厂房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该厂对外出售厂房,属于《营业税 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因此,还应依5%的税率缴纳“销售不动 产”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出售厂房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三,依据上述两次缴纳的营业税,还要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四,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 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若出售厂房,应就转让厂房的收入减 去有关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依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 得和其他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出售厂房收入属于税法所列举的“财产转让收 入”,因此,应并入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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