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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视同正本使还要贴花吗

录入时间:2003-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2003信息】 日前,某厂因丢失购销合同正本,签订合 同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合同,该厂便以合同副本为证据,通过法院为自己讨公道。税务 人员了解这一情况后,提出让该厂缴纳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 已缴纳印花税合同的副本免纳印花税。问,税务部门为什么还要该厂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纳印 花税。但《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同时规定:“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 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 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以副本或 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花。”该厂在合同正本丢失的情况下,以副本为证据, 为自己讨公道,按照上述规定,对合同副本还应再次贴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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