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非典”捐赠可全额扣除
录入时间:2003-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3信息】 为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鼓励企
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缓解医疗救助资金的压力,尽
快战胜非典型肺炎,经请示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
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其具体内容
是:
一、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
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
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的
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捐赠,应专项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不得挪作他用。
三、这项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对上述文件进行转发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1)各级
政府是指县级(含)以上各级人民政府;(2)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凭
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开具的捐赠收据,在
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
家机关,向受赠人的直接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只
有通过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才能够
税前扣除。
例如,某纳税人为支持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在2003年5月向民政部捐赠500万元,
向某医院捐赠100万元。对于这种情况,纳税人向民政部捐赠的500万元允许税前扣
除,而向医院捐赠10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p 2003 07 046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