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运费要代扣税款
录入时间:2003-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3信息】 最近,税务部门对某货运代理企业进行检
查时发现,该企业2002年12月支付给境外船运公司运费5.8万元,没有代扣代缴税款。
税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而该企业财务人员则认为,境外船运公司取得收入,
应自行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
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规定:外国公司船舶运输
收入扣缴义务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向外国船舶运输公司直接或间接支付运
费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以及其他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对外支付运费前,以对外支付
运费总额为应纳税收入总额,按照规定的综合计征率,直接从纳税人的运费总额中代
扣应纳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