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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税务执法 维护纳税人利益

录入时间:2003-03-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9/2003信息】 --新《税收征管法》评析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修订与施行是继去年颁布实施《税收征管法》以来, 我国税收征管立法和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建设史上的又一件大事。“保护纳税人合法 权益,优化和提升税收服务”是实施细则修订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 益方面,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内容更加具体、规范,操作性更强。   一、规范税务执法程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1、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结束。实施细则 第42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 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纳税人多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还。实施细则第78条对退还时 间作了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 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 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3、纳税人物品被税务机关查封时,纳税人可以有条件使用该物品,并负保管责 任。实施细则第67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保管查封的财产,可以继续 使用不会减少其价值的财产,保管责任和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这一规定既提高了执 法力度、效率,又保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是我国司法与执法实践的一个重大突破。   4、纳税人在税收保全后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实 施细则第邱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 解除税收保全。   5、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将得到全面规范。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国家税务总 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执行准则和服务规范。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 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二、简化税收征管程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为减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工作量和方便纳税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税 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 税款登记证件;   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 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提高了征管效率,优化了税收服务;   实施细则第40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 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这一规定适应了当今科技发展的需要,大 大方便了纳税人。   三、制约税务机关权力,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1、纳税人有权对核定税额工作提出异议。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纳税人对税 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 税额。   2、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税务机关 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进行保密。   3、税务机关批准缓缴税款必须有明确事由。实施细则第41条明确规定,纳税 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以及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 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两种情形。   4、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和权限将受到限制。实施细 则第88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 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施细则第97条还规定,在实施税收保全 措施的过程中,税务人员不得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否则,将受 到行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5、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检查行为。实施细则第85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 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应 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 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杜绝腐败现象。   同时,实施细则对税务检查的程序作了规范。首先,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 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以证明其执法身份的合法;第二,检查人员 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体现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三,检查人员未出 示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体现了法律对税务执法人员 的行为约束、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7、回避问题更加明确。根据税收征管法,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 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规定, 未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实 施细则第8条对应当回避的情形及“利害关系”作了明确界定。应当回避的情形主要 包括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 系的,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可能影 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这一规定将进一步提高税务执法的公正性。   四、完善监督、评价机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纳税信誉将进行等级评定,税收信用体系将逐步完善。实施细则第48条规定, 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并建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税务机 关应充分利用征管信息资源,健全完善诚信纳税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做 好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同时,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纳税光荣”的良好氛围, 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将受到奖励。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 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这一规定将大大调动全社会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对涉税违 法犯罪行为将起到积极的威慑作用。 (h2003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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