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发票改名称 逃罚款被识破
录入时间:2003-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3信息】 近日,河北省滦平县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对
该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变更前已开具完税的发票存根联和记账
凭证踪影皆无。在税务人员的再三追问下,该公司的财务人员道出了实情:原来该公
司原法定代表人不干后,将原经营期间的发票和记账凭证放在车上带走了,后于北京
市石景山下车办事时,车上的东西全部被盗。该公司为了隐瞒事实真相,便变更了公
司名称和法人,试图瞒天过海。据此,税务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
发票管理法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下达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作出
了处以2000元罚款的处理决定。
提醒广大纳税人:这种以公司名称、法人变更为由,试图掩盖丢失发票、记账凭
证的行为是错误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
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纳税人要切实保管好各种税务资料。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