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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罚款有异议可提出听证申请

录入时间:2002-1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1/2002信息】 有的纳税人在被税务机关告知将要对其作 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之时想提出听证申请,但又有以下几点担心:一是不知道 自己是否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二是怕因为申请听证而被处以更重的处罚,三是担心 承担听证费用。其实这样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 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 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 施办法(试行)》第三条也规定,如果税务机关对公民拟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 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纳税人有权 申请听证。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一种方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 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因此,税务机关是 不能以当事人申请听证、态度不好而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听证 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因此 纳税人不必为听证的费用担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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