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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问答之三:为什么说新《税收征管法》更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录入时间:2002-11-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8/2002信息】 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这次征管法修 订的重要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得到具体体现: 1、无偿享有税务机关税收宣传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7条规定:税务机关 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 务。 2、享有税法知悉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3、享有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也有义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对检举违法行为 的单位和个人,收到检举的税务机关和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4、享有申请减、免、退税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5、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 陈述权、申辩权。 6、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税务机关 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其合法利益,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7、享有控告、检举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 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8、享有尊重和保护权。《税收征管法》第9条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 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9、享有申请回避权。《税收征管法》第12条新增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 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10、享有申请延期申报权。《税收征管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 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1、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税收征管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 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 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12、委托代理权。《税收征管法》第89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 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另外,征管法中规定的在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 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住房和用品;申请退回多缴税款可一并退回相应的利息; 对征税有争议,在提供纳税担保后可申请行政复议等等以及严格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 执法行为的众多规定都从各个不同角度充分体现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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