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不是所得税纳税人
录入时间:2002-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2信息】 对一家股份制电站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
发现其(1)没有计提折旧、职工福利费;(2)收入扣除工资和必要的费用外全部作为红
利分给了股民,金额为52万;(3)股金总额为l00万,其中镇政府参股10万。
请问:(1)企业所得税是按企业当时账面余额,还是按扣除应计提的折旧、职工
福利费后的余额计算?(2)个人所得税是否按分配金额52万计算补缴?镇政府是否视为
普通股民,对入股分得的红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6]79号)中规定,对“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末计费
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不过企业如果年度平时未计提折旧、
职工福利费,可在年度终了中报纳税期补提。如果已过年度纳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就
不能允许企业在以后年度补提。
分给股民的红利应按每个股民实际得到的股金扣缴个人所得税。但镇政府例外,
因为镇政府取得的红利应视为镇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不是个人收入。镇政府不作为纳
税人,不缴纳所得税。(ay200206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