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2信息】 (1)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
免税;
(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税;
(3)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免税;
(4)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
书立的合同免税;
(6)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对特殊货运凭证免税;这类凭证有:军事物资运输凭证;抢险救灾物资运
输凭证;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凭证。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