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2002信息】 2001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下发了《关于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作了进
一步的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相关政策不够完善,在实际工作中税收政策执行不够统
一,加之税法宣传力度不大,使纳税人常常产生误解。医疗行业,应如何纳税?将就
此问题发表一些意见,但愿能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一、分类不同,享受的政策不同
按照我国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所有医疗机构将按照其性质、功能
和承担的任务不同,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两大类。
所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政府兴办的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并代表地方或者国家
水平的医疗机构。以享受政府财政定向补贴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医疗服
务成本,其实际营运中的节余只能用在自身的发展上。
所谓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那些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以作为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
疗机构。其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定,并报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服务价
格实行市场调节,自主定价。个体、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的医
疗机构一律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均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在执业登
记中注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执照方为有效。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
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免征的
税收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
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
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
应纳税所得额,就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为独立的药品零售
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卫生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
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
剂免征增值税;对其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
船使用税。但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
项税收。
二、注册类型、经营地点不同,缴纳的税种不同
医疗机构的登记注册类型,将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内
资医疗机构;第二类港、澳、台商投资医疗机构;三类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目前,我
国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注册类型或经营地点不同的医疗机构经营应税医疗服务项目,
缴纳的税种各有不同。其缴纳的基本税种用图表列示:
资金来源 经营地点 登记注册类型 税 种
除个体、合 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及教
伙、个人独 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
资外的医疗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
城市、 机构 税、企业所得税。
县镇、
工矿区 个体、合伙 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及教
和个人独资 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
的医疗机构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
税、个人所得税。
内 资
除个体、合 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及教
伙、个人独 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
资外的医疗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
机构 税、企业所得税。
乡 村
个体、合伙 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及教
和个人独资 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
的医疗机构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
税、个人所得税。
港、澳、台 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城
港、澳、 城 市 和外商投资 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台和外 的医疗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商投资 得税
县城、 港、澳、台 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城
乡镇、 和外商投资 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牌照税、
工矿区 的医疗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
三、税种不同,计算的方法不同
不同的税种,由于计税依据、税率不同,所以具体的计算方法也不同。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税率5%,应纳营业税
额=医疗服务收入×5%。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一个月;具体期限由主
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增值税。计税依据为自产自用制剂的销售收入。医疗机构属于不经常发生应
征增值税行为的单位,不论其经营规模大小或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均应视同小规模纳
税人纳税。适用征收率为6%,应纳税额=自产自用制剂的销售收入×6%。纳税期限
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
的大小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三)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为应缴已缴的营业税、增值税,税率:城建
税分别是7%(市区)、5%(县城镇)、1%(不在市区、县城镇的);附加征收率3%。应
纳城建税及附加=应缴已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税率+附加征收率)。纳税期限,
分别与营业税、增值税纳税期限一致。
(四)印花税。计税依据为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
的应税凭证的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其中:比例税
率分为5个档次,分别是0.05‰、0.3‰、0.5‰、1‰、4‰。因具体税目繁多(11
个税目),故此处省略;定额税率,“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2个税目,均
按件贴印花税票,税额为5元。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
用税率。实行按次计征,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和委托代征的征收方式。
(五)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称之为“从价计征”),房产的计税价
值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年税率为1.2%。应纳税额=应税房产
原值×(1-扣除比例)×1.2%。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税率采用年定额税率,
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具体标准: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
城市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
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
(七)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为标准房价或标准地价。税率有房产税年税率和地
产税年税率,其中:房产税按标准房价1%;地产税按标准地价1.5%;标准房价与
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暂按标准房地价合并1.5%。应纳税额=标准房价、标准
地价或标准房地价合并×适用税率。实行按年计征,按季或按半年分期缴纳方式,其
具体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
(八)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
除项目金额,准予扣除的项目大致有: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税率为33%,但税
法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
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
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准予扣除的项目大致有: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3)%。实行
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十)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
除项目金额,应税所得项目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准予扣除的项目大
致有:成本、费用(其中投资业主的工资不予列支)、税金、损失。适用5%-35%的全
年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税收政策规定:个人独资
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
的全部经营所得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没有约定比例
的,以全部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账册健全的个体、个人独资、合伙医疗机构的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查
账征收”方式,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
账册不健全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ap200201040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