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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不能带到外省市开具

录入时间:2002-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2信息】 最近,某市一家私营贸易公司的老板刘某 带一本发票到外省去结账,不巧被当地税务部门发现。当地税务部门将其携带的空白 发票全部剪角作废,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刘老板不仅账没结成,还损失了5000元。 他非常懊恼,回到公司后就向税务部门咨询:发票能不能带到外省市使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内开具。”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 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 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 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发票只能在领购地开具,不能带到外省市开具。 (a20020625006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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