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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卫生室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录入时间:2002-05-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2002信息】 在今年的医疗改革中,大多数农付个体药 店纷纷挂起了村卫生室的牌子,同时在卫生部门办有非营利性经营许可证件。他们除 有偿负责本村的妇幼保健工作外,还大量经营各种药品和治疗服务,其经营成果归已,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请问这类卫生室是否应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042号文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医疗机 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 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给予税收优惠的疾病控制、妇 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 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 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因上述机构中不含村级卫生室,故村级 卫生室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i200204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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