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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理税顾问:印花税--印花税概述

录入时间:2002-05-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6/2002信息】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 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立合同人。凡书立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 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以立合同人(指合 同的当事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2.立据人。凡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如果立据人 未贴花或少贴花的,应由书据的持有人负责补贴印花。如果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 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3.立账簿人。凡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4.领受人。凡领受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 各方均为当事人,应当由各方就其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这里所谓的当事人,是 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应税 凭证由代理人代为书立,则由代理人代为承担纳税义务。 施工企业在其经济活动中,经常需要签订各种合同,需要订立产权转移书据,需 要建立营业账簿,需要领取有关的权利许可证照,自然成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各种凭证。农业企业应当缴纳印 花税的凭证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各种合同,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各种合同。对于施工 企业来说,主要包括: (1)购销合同。包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各种供应、预购、采购、购销 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易货贸易等各种合同。凡是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 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均应作为购销合同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包括企业与勘探设计单位签订的勘探、设计合同的 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 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 等的合同,还包括企业出租门店、设备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 订的经营性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 和联运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者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 库单)等。 (8)借款合同。包括企业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 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包括专利申报转让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等,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 实施许可合同,后者属于财产转移书据)、技术咨询合同(不包括法律、会计、审计等 方面的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 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对于企业签订的上述各种合同,不论其是否兑现或者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花 税。如果一项业务既签订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签订合同,只开立 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企业在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用 技术使用权的买卖、继承、赠予、交换、分割等过程所书立的书据。其中,财产所有 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 包括股份制施工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 3.营业账簿。包括企业按照《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的、反映其 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账册。在印花税税目中,营业账簿分为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两类。 (1)资金账簿,是指反映企业资本增减变化的账簿,包括“实收资本”(股份制企 业为“股本”)和“资本公积”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是指反映除资金资产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 除资金账簿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 账簿。 按照规定,应征印花税的营业账簿,是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账簿,不反映企业经 营活动的账簿,如企业职工食堂、工会以及企业自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敬老 院等设置的收支账册,不征收印花税。 按照规定,对于实行分级核算的企业,除财会部门的营业账簿应当贴花外,财会 部门设置在其他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生产单位(如预制构件厂、机械加工厂等)、施工 单位(如施工队、分公司等)、机械站、运输队等的明细分类账簿也应当贴花,但各单 位、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者虽属于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账、 统计账、台账等,不贴花。 按照规定,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 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资金的数额计 税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贴花。 按照规定,施工企业兼并其他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的,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 经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可不再贴花。 按照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按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 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贴花;凡不需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企业,其 原有资金账簿已贴花继续有效。 4.权利许可证照。指政府授予企业某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各 种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税法规定,施工企业的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但以副本或者抄本作正本使用的,应 另行贴花。 2.企业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其中,“社会福利 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企业与各银行签订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对于亏损、微利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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