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理税顾问: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和减免税优惠
录入时间:2002-05-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4/2002信息】 营业税是对提供交通运输、建筑等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企业以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因而自然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按照规定,施工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按照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其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内的劳务。按照规定,加工和修理、修
配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
业税。
其中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等。
其中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
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其中所说的“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
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
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但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单位自己新建(以下简
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
不动产。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是指: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
境内使用,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等。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征税范围
营业税共有九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邮
电通信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各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
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为其主营业务,其相对应的
营业税税目为“建筑业”;除此之外,有的施工企业还会发生提供其他服务、转让无
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业务。所以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建筑业”税目以及“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并介绍施工企业经常碰到的应
征营业税的各种特殊业务。
(一)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
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
程作业在内。
2.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
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
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
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
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
爆破等工程作业。按规定,有线电视安装费也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服务业的征税范围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
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1.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
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售额进行结算并
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2.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3.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
务。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
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4.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5.仓储业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历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6.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给他人使
用的业务。
转租业务也按本税目征税。
7.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
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
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8.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
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
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三)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
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1.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转让商标权
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3.转让专利权
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4.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
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5.转让著作权
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
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6.转让商誉
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企业有偿转让单位名称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是企业利用其自身信誉为他人提供服务,属于转让商誉的征税范围。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如果企业向对方提供无形资产后,
按销售额或者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则不
属于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征收营业税。
(四)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
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
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四、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和施工企业应纳营业税特殊问题
(一)混合销售行为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又涉及应征收
营业税的劳务。比如,某施工企业承包一项工程,在负责工程施工的同时按照合同规
定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有关建筑材料,这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规定,施工企业
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劳务,应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
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二)兼营行为
所谓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中既包括货物的销售或非应税劳务(指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涉及应税劳务。比如某施工企业除了从事工程施工(应税劳
务)外,还设立专门的预制件厂专门加工销售水泥预制件(货物销售)。按照规定,施
工企业兼营货物销售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及非应税劳务和应税劳务的
销售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
物及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三)施工企业应纳营业税特殊问题
1.代办电信工程的征税问题
按照规定,对于代办电信工程,不管施工单位是谁,一律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
税。
2.疏浚工程的征税问题
按照规定,疏浚工程一律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打井工程的征税问题
按照规定,对于施工企业进行的打井业务,不管是工业性的还是民用性的,一律
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打井(钻井)勘探作业,也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修缮与修理修配的划分
按照规定,凡是对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铁路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属于建
筑业,应征收营业税;凡是对货物(如汽车、电器等)的修理、修配,属于非应税劳务,
应当征收增值税。
5.企业自建行为
企业利用自有施工力量建设房屋等建筑物,称为自建行为。按照规定,对于企业
的自建行为,若自建建筑物建成后出售的,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当
再按“建筑业”征收一道营业税。若施工企业自建建筑物自用的,不征收营业税。
6.工程承包公司的征税问题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工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
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项工作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只负责各环节的协
调与组织。工程承包公司有的自身没有施工力量,或者自身虽有施工力量但不参与该
项工程的施工,而将所有设计、施工、采购等项业务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只从
事协调与组织工作;有的自身有一定的施工力量且参与了该项工程的,但仍将其中的
大部分施工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
之间的差额。第二种形式是工程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公司负责
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担保质量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管理费。
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
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直接参与工程的施工,对其取得的收入,均按建筑业税
目征收营业税。对于第二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仅作为建设
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
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7.资金使用费
施工企业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或者将资金提供给下属单位使用(作为投资除外),
属于货币资金融通业务,为此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或者利息,应当按“金融业”税目征
收营业税。但是企业向客户销售工业产品和商品,因对方延期付款而收甲的利息,包
括开出带息票据而收取的利息,均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商品的销售额一并征收
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而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8.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
企业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抵押期间不动产
仍归企业使用,贷款到期若企业无力还款则不动产归金融机构所有。在这种情况下,
在抵押期间和企业如期归还贷款后并没有发生不动产产权的转移,因而不必征收营业
税;若贷款到期而企业无力还款,则不动产归金融机构所有,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
则应当对企业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另一种是在抵押期间企业将不动产
交与金融机构使用,用不动产的租金归还贷款利息,那么对企业来说发生了不动产租
赁业务,应当对企业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若贷款到期而企业无力
还款,则不动产归金融机构所有,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应当对企业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再征收一道营业税。
五、减免税优惠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施工企业能享受到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
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技术转让
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
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
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
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
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一张发票上的。
按照规定,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1)以图纸、资料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
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
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
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的价值明
显偏低,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
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
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
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科技和税务部门
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科技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
纳的营业税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抵顶
免税额的,纳税人可以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二)按照(94)财税字第011号和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规定,企业承包国防工程
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国防工程和军
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按照规
定,企业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照顾。
(三)学校举办的施工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提供的施工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按照财税字[1998]087号文件规定,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其建筑安
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指世行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但不包括世
行项目实施前原设计能力所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营业税。世行项目单位在招标后应
当及时向世行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本项目
的具体承包商;(2)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附承包合同的复印件);(3)税务机关需
要的其他资料。地方税务局审查确认后办理有关免税事宜,并为承包商出具承包该项
目建筑安装工程免征营业税的证明。
(五)按照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单位
自有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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