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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理税顾问: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减去税 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者扣除金额后的余额。比如某个体户当年取得收入100000元,按 照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为60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0元。 凡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户,由税务机关根据个体户的生产经营 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在此基础上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的 计算问题。 对于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户,应按《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 通知》(国税发[1997]043号,以下简称《计税办法》)等文件的规定计算确定其每一 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按照规定,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和损失 个体户的收入总额为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 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 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个体户的各 项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个体户取得的收入一般都是现金收入。如果个人取得的收入为实物的,应当按所 取得实物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无凭证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 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个人 所得为有价证券,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值和市场价格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 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 直接支出和分配计人成本的间接费用具体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消耗掉的 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 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成本、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 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等。 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 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其 他销售费用等。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过程而发生的各项费 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 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为筹集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 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在筹资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损失主要 是指各项营业外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 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 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计税办 法》的规定确定。《计税办法》对一些主要项目的扣除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 局确定,但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2)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除 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 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3)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 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 (4)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应当一次摊销;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当 分期摊销(价值标准和摊销期限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 出,应在二至五年内分期扣除,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5)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保险费支出,如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 养老、医疗保险以及其他保险的保险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6)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者数额 较大的应当分期扣除(扣除标准和期限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7)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税金,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 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 育费附加等按规定准予扣除。 (8)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和摊位费等,可以据实扣除; 缴纳的其他规费如何扣除,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9)在生产经营中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凡是属于经营性租赁(即临时租用, 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仍归还给出租人所有)的,其租赁费可据实扣除;凡是属于融 资租赁(即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满,在承租人支付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 承租人所有)的,其租赁费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能直接扣除。 (10)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工艺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 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 他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能直接扣除。 (11)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工 商户提供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12)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外币进行结算的往来款项,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折合 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收益或汇兑损失,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3)对于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 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 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提供有效证明,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可以据实扣除。 (14)对于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 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准予据实扣除。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15)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应当提供合法凭据,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16)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其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 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17)对于年度经营亏损,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 弥补;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最多不能超过5年。 (18)固定资产折旧。按照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设备工具等为固定资产。按照规定,个体户的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仪 器仪表,各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和以融 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而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末使用、不需用的 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 提折旧。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残值按固定 资产原价的5%确定。个体户的固定资产折旧应当在不短于下列规定的年限之内经过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房屋、建筑物为20年;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设备为10 年;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不包括轮船)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 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提出申请,报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固 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和工作量法。 (19)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存货,包括原材料、辅助 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应 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者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20)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 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作为 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按照规定的使 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10 年。 按照规定,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而发生的 支出,对外投资支出; (2)被没收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三、税率 按照规定,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 额。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见表18-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表18-1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对于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个体户,应当在“应交税金”账户下专设“应交个 人所得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该账户的贷方登记 应纳个人所得税情况,借方登记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其余额在贷方反映尚未向 税务机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 个体户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根据实际缴纳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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