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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理税顾问:农业税--农业税应纳税额计算和缴纳举例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一、应纳税额计算 [例1]杨宾为特种蔬菜种植场的业主,按照当地政府核定的粮食常年产量为 400000公斤,农业税税率为15%,农业税地方附加率为10%。征收机关核定杨宾缴纳 代金,粮食折征代金的价格为0.6元/公斤,则杨宾应纳农业税为: 应纳税额=400000× 0.6×15% =36000元 应纳农业税地方附加为: 应纳地方附加=36000 ×10% =36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在计算出应当缴纳的农业税及地方附加时作如下会计分 录: 借:营业税金 39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税 36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农业税地方附加 3600 二、农业税的缴纳 按照规定,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 季一并征收。具体的征收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当缴纳的粮食或者其他农业产品和现款送交指 定的机关。 [承例1]杨宾按照征收机关的要求,实际缴纳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396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根据实际缴纳的税金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税 36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农业税地方附加 3600 贷:营业收入 396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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