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理税顾问:农业税--农业税应纳税额计算和缴纳举例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一、应纳税额计算
[例1]杨宾为特种蔬菜种植场的业主,按照当地政府核定的粮食常年产量为
400000公斤,农业税税率为15%,农业税地方附加率为10%。征收机关核定杨宾缴纳
代金,粮食折征代金的价格为0.6元/公斤,则杨宾应纳农业税为:
应纳税额=400000× 0.6×15%
=36000元
应纳农业税地方附加为:
应纳地方附加=36000 ×10%
=36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在计算出应当缴纳的农业税及地方附加时作如下会计分
录:
借:营业税金 39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税 36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农业税地方附加 3600
二、农业税的缴纳
按照规定,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
季一并征收。具体的征收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当缴纳的粮食或者其他农业产品和现款送交指
定的机关。
[承例1]杨宾按照征收机关的要求,实际缴纳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396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根据实际缴纳的税金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税 36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农业税地方附加 3600
贷:营业收入 3960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