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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理税顾问:概论--纳税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4-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2002信息】 一、个体户建账的必要性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纳税人要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首先就要正 确地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根据各税种的计税依据和相应的税率计算求得。不同 的税种,其计税依据各不相同。比如,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营业额,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同的税种,其计税依据内容虽然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这些不同的计税 依据都是通过会计核算取得的。如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 额,纳税人每会计期间的销售额,是通过会计核算,将每一天发生的销售额汇总取得 的。如果不对纳税人发生的销售额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就无法正确地确定纳税人的 销售额,也就无法正确地计算应纳税额。同样,增值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车船 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大多数税种其应纳税额的计算都依赖于对于相应业务 的正确核算。而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其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它 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涉及到个体户的各种收 入、成本、费用和损失,几乎涵盖到个体户会计核算的大部分内容,如销售收入核算、 存货核算、固定资产核算、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核算、成本和费用核算等等。因此要 正确地计算应纳税额,就必须对个体户所发生的各项生产经营业务,个体户经济活动 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正确的核算。如果不能对个体户的各项业务和各个 环节进行正确的核算,就不能正确地计算个体户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就 不能正确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也就不能正确地计算应纳税额,也就谈不上及时足额 地缴纳税款。总之,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税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正确 的会计核算,才能保证依法正确纳税。正确的会计核算是个体户依法纳税的基础,也 是税务机关检查企业纳税情况的基础。因此凡是按规定应当建立账簿的个体户都应当 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以下简称《建账办 法》),凡是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建立、使用、保 管账簿和凭证,但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个体 工商户除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建立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 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 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 (一)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 (二)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 000元至 3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 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 计核算。 建立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 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 表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个体工商户可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财会人员代为 建账和代办有关建账事宜。聘请财会人员建账应填报《个体工商户聘请财会人员代为 建账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难后实施。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理建账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培训考试,合格者准予代 理建账记账;对在代理建账记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代理 建账记账资格,不准代办账务。 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批准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其机内账 可视为经营收入账。 税务机关对建账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实行查账征收与 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 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 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可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 款。 二、纳税的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凡是建账的个体户应设置“应交税金”总账科目,用来对应 缴纳的各种税金进行总分类核算。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 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个体户交纳的印花税和其 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该科目核算。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专门用于反映 个体户各种税金的应交、已交和未交情况。其贷方反映应交的各种税金及退回多交的 税金的数额;借方反映已经缴纳的各种税金、以及作为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个体 户当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留待下月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数额;余额一般在贷方, 表示期末已经计提应交而未交的税金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企业多交的税金。 个体户一般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增值税; 2.应交消费税; 3.应交营业税; 4.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5.应交房产税; 6.应交车船使用税; 7.应交土地使用税; 8.应交土地增值税; 11.应交个人所得税。 具体到每一个体户应当按照其应纳税种来设置明细科目。 (二)会计处理方法 1.应纳税额的会计处理方法 个体户应当缴纳的各项税金,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其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分为如下 几类 (1)增值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是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个 体户按规定计算出应纳增值税时: 借:现金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其应纳税金应作为营业税金记入“营业税 金”科目。即在计算应纳税额时: 借:营业税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的应纳税额,按会计制度规定应计 入营业费用,因此在计算应纳税额时: 借:营业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应交税金--应交车船使用税 (4)个体户按规定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 借:留存收益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2.缴纳税金的会计处理方法 不论何种税金,其缴纳税金所作的会计分录都是相同的,即在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 ×税 贷:现金 个体户缴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按规定不通过“应交税 金”科目核算,直接计入有关费用等,则缴纳税额时: 借:营业费用 贷:现金 3.滞纳金和罚金的支付 税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 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 滞纳金。税法还规定,纳税人发生违章行为的,按规定可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 此外,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个体户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等不得列入成本 费用,属于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具体按规定支付滞 纳金和罚款时: 借:营业外收支 贷:银行存款 [例1]某个体户2000年7月应纳营业税14000元,该个体户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由 于某种原因,于8月15日才将税额缴纳入库。 按规定,营业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该个体户应于8月10日前申报缴纳7月份税款。该个体户于8月15日纳税,已滞纳5天, 按规定应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则应缴滞纳金为: 应缴滞纳金=14000× 5‰× 5=350 元 则该个体户在实际缴纳税款时应同时缴纳350元滞纳金,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收支 350 贷:银行存款 350 [例2]某个体户2000年8月被税务机关查出偷税9000元,按规定被处以偷税金额4 倍的罚款。 该个体户应缴纳的罚款=9000× 4=36000元 则在实际缴纳罚款时: 借:营业外收支 36000 贷:银行存款 360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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