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理税顾问: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录入时间:2002-04-22
【广东财税信息网04/22/2002信息】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
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
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
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
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填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将其所占有的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内容,据实
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
批准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企业如发生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属转换等情况,
应当从变更、转换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变更登记。
由于土地总是和房产相互联系的,拥有房产也就拥有土地使用权,相应地,缴纳
房产税也应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因此许多地区将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
表合并在一张表上。
[承例1]假定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半年。3月16日,企
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纳税申报表见表12-1。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
如期足额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承例1]3月16日,企业开出支票,缴纳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150000元
(300000÷2)。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承例2]假定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4月2日企
业开出支票,缴纳一季度企业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5600.01元(1866.67×3)。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作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5600.01
贷:银行存款 5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