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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理税顾问: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2-04-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4/2002信息】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减去税 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者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个人取得的收入一般都是现金收入。如果个人取得的收入为实物的,应当按所取 得实物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无凭证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 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个人所 得为有价证券,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值和市场价格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都允许从收入中减去税 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者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入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具体 而言,针对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项目采用三种不同的扣除方法,即定额、定率和会计核 算方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方法,即 从所取得的收入中减去规定金额的费用,其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财产转让所 得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的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对于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则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至于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为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账户下专设“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 算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代扣和缴纳情况。该账户的贷方登记企业代扣的个人所 得税情况,借方登记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其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已经代扣而 尚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 企业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时,根据代扣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 贷:应交税金一一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根据实际代缴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一一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确定方法不同,其税率按征税项目分别设置,相应的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三、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在一般情况下,对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 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受聘于企业工作的外籍专 家、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除了上述800元费用外,还可扣除附加减除费 用3200元。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 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见13-1: 表13-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级距 税率(%)速算扣除数 (含税) 1 不超过500元 不超过475元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 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OOO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OO)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70 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800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800-3200 (适用于外籍专家、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全月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南华远洋运输公司发放4月份工资,职工张平当月工资为2400元,则 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2400-800 =1600元 应纳税额=500×5%十(1600-500)x10% =135元 或者: 应纳税额=1600x10%-25 =135元 外籍工程师马克,月工资人民币6200元。按照规定,对于外籍专家等,除了 扣除800元费用外,还应扣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6200-800-3200 =2200元 应纳税额=2200 x15%-125 =205元 企业当月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为全部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 南华公司4月份职工工资总额为127400元,根据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为39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127400 贷:现金 12350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900 在具体计算应代扣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时,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进行 考虑: (一)一次领取数月奖金、年终奖金或劳动分红的应纳税额 按照规定,对于职工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 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经按月扣除 了费用,所以对上述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计税时不再扣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 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如果职工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也就是 说平时每月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在计算上述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应纳税 额时,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800元费用(如外籍专家等还 应扣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 税额。 [例2]华远运输公司发放年终奖金,职工李某应发年终奖12000元。李某月 工资收入1800元左右。 按照规定,对于李某取得的年终奖,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由于已经按月扣除了费用,所以上述年终奖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2000元 应纳税额=12000 ×20%-375 =2025元 则公司在发放奖金时应代扣代缴李某个人所得税2025元。 (二)企业为职工(包括其他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 有些企业,为提高职工 收入水平,在劳动合同中就明确规定为职工负担全部或者部分个人所得税,其支付给 职工的工资、薪金是不含税的净所得或者是含部分税款的所得。比如某企业聘用某人 担任总工程师,合同规定月薪为税后净所得5000元。在这种情况下,在代扣个人 所得税时,首先应当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具体又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企业为职工负担全部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是不含税的净所得。在计算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时,首先应当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其计 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 /(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当注意:在上述两个公式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收入 按不含税级距(见表12-1)对应的税率,而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中的税率则是按含税 级距对应的税率,下面通过具体例子加以说明。 [例3]东南航空公司聘用王某担任总经理,合同规定月薪为税后净所得8000 元。2月2日企业按规定向王某支付1月份工资8000元。 由于支付给王某的工资为税后净所得,所以应当将不含税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 额,其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8000-800-375)/(1-20%) =8531.25元 在上式中,不含税收入额为8000元,查表12-1,其对应的级距为“超过 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则其相对应的税率为20%。 根据上述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531.25×20%-375 =1331.25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由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企业应付工资,作 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9331.25 贷:现金 800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331.25 2.企业为职工负担部分税款 企业为职工负担部分税款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另一 是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所谓定额负担部分税款是指企业每月为职工负担固定金额的税 款;而企业为职工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企业为职工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所应纳的税 款或者负担职工工资应纳税款的一定比例。 企业为职工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当将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 得额,然后计算应代扣代缴的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职工工资十企业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4]东华地铁公司特聘请法国人乔治作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合同规定,由企业 支付月薪9000元,并负担个人所得税600元。则在支付工资时,应代扣税款为: 应纳税所得额=9000+600-800-3200 =5600元 应纳税额=5600×20%-375 =745元 还应从其工资中代扣税金145元(745-600)。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9600 贷:现金 8855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745 企业为职工定率负担部分税款的,也应当将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 所得额,然后计算应代扣代缴的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企业负担税款的职工工资-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 担比例) / (1-税率x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中的税率和级距均为不含税收入相对应的税率和速 算扣除数。 [承例4]假如合同规定,由企业支付月薪9000元,并负担其工资50%的税 款。则在支付工资时,应代扣税款为: 应纳税所得额=(9000-800-3200-375×50%) / (1-20%× 50%) =5347.22元 应纳税额=5347.22×20%-375 =694.44元 应代扣税款=694.44×50% =347.22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9347.22 贷:现金 8652.78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694.44 (三)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应纳的个人所 得税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缴的方法,即在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基本工资 时,减去800元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预缴;年度终了后,企业按规定 计算出经营者应当领取的效益工资,然后将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合计,计算出平均每 月应纳税额,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应纳税额=[(全年基本工资十效益工资) / 12-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 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应纳税额=月平均应纳税额x12 将全年应纳税额与预缴税款进行比较,其差额即为应补缴的税款。 [承例3]东南航空公司对经理实行年薪制,每月发放基本工资2000元,年度 终了后根据公司效益情况计算效益工资。1月末发放1月份基本工资2000元,其 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 =l 200元 应纳税额=1200 x10%-25 =95元 则每月末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应代扣代缴经理个人所得税95元。 年度终了后,企业计算出经理当年应得效益工资48000元,则全年应纳税额 为: 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2000 x12+48000) / 12-800 =5200元 月平均应纳税额=5200 ×20%-375 =665元 年应纳税额=665x12 =7980元 应补缴税款=7980-95x12 =6840元 则公司在向经理支付效益工资时,应代扣代缴税款6840元。 (四)退职费收入和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收入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职工取得的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 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按规定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在领取时作为 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退职费通常是一次性发放,数额较大, 而且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而按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 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所 得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如果按照上述方法划分超过6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例5]方京出租汽车公司职工赵某因某种原因而退职,公司一次支付支付退职费 45000元。赵某在退职前月工资为2000元,则公司在支付退职费时应当代扣 税款为: 由于45000 / 2000=22.5(个月),超过6个月,所以应按6个月 平均划分计算。 月应纳税所得额=45000 / 6 =7500元 月应纳税额=7500×20%-375 =1125元 应纳税额合计=1125×6 =6750元 则公司在支付退职费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6750元。 另外,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 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 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再按规定扣除相应的费用后,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 [例6]张某在某公交公司工作已经8年,由于种种原因解除了劳动合同,一次性 支付张某经济补偿费32000元。则应代扣个人所得税为: 月应纳税所得额=32000 / 8-800 =3200元 月应纳税额=3200 x15%-125 =355元 应纳税额合计=355×8 =2840元 则公司在支付经济补偿费时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2840元。 (五)聘用外籍专家等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企业聘用外籍专家不满一个月的,并支付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的,应按全月工资为 依据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x当月实 际工作天数 / 当月天数 如果企业按日工资进行支付,也应以日工资乘以当月实际工作天数换算成月工资, 再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承例4]地铁公司特聘请法国人乔治作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其工资由地铁公司支 付,日工资为人民币400元。乔治在公司共工作20天后因某种原因回国,按合同 规定支付工资8000元。则在支付时应代扣税款为: 月工资=400 ×30 =12000元 月应纳税所得额=12000-800-3200 =8000元 应纳税额=(8000×20%-375)×20 / 30 =816.67元 四、对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企业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表13-2计算应纳税额。其中,收 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租赁经营以及转包、转租赁合同规定分得的所得和工资、 薪金性质的所得;必要费用按照现行规定为每月800元。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800 x12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表13-2 个人所得锐税率表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5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25 6750 在实际工作中,承包人、承租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可能分若干次取得,有 些承包、承租人还按月从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承包人、承 租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当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按照规定,对于承包人、承租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 如果承包人、承租人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 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其计 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 (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 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0]某运输公司由李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李某可按月领取基本工资 2000元,每年分两次取得承包经营收入。2001年,6月末李某领取承包经营 收入30000元,年度终了后经过计算,李某当年应当取得承包经营收入 80000元。 企业在向李某支付各项收入时应当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对于李某按月从企业取得的基本工资收入,虽然属于工资性质,但按照税法规定, 也应当作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800)×5% =60元 则在按月支付基本工资时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60元 在支付上半年承包经营收入时,由于已经按月扣除了费用,则全部收入均作为应 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0000 ×20%-1250 =4750元 在支付上半年承包经营收入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4750元。 年度终了后进行结算,全年应纳税额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80000+2000x12)-800x12 =94400元 应纳税额=94400 ×35%-6750 =26290元 已预缴税款=60 x12+4750 =5470元 应补缴税款=26290-5470 =20820元 企业在向李某支付其余承包经营收入50 000元(80000-30000)时, 应代扣个人所得税20820元。 五、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企业应当按照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 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 得税税额。按照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超过 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总额-800(或收入总额× 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按照规定,纳税人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即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的应纳 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征收办法为: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加征五成,超 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为方便计算,对于加成征收的劳务报酬所得,可采用简便方法加以计算,其计算 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采用简便方法时,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20000以下 20% 0 20000元至50000元 30% 2000 50000元以上 40% 7000 按照规定,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凡是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均应按次确定应纳税所 得额;凡是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 税所得额。上述劳务报酬所得中的“同一项目”,是指前述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的29 项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 项目所得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 [承例1]南华远洋运输公司聘请大学教授徐某举办合同法专题讲座,向其支付讲 课费2000元。则在支付时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 =1200元 应纳税额=1200 ×20% =240元 则企业在支付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2000 贷:现金 176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240 [承例3]东南航空公司特聘某著名设计师杨某为航空公司进行形象设计,设计完 成后向杨某支付设计费50000元。则在向杨某支付设计费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50000-50000×20% =40000元 未加成应纳税额=40000×20% =8000元 按照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应加征五成。 则: 加成征收应纳税额=(40000-20000)×20%×50% =2000元 应纳税额合计=8000+2000 =10000元 则企业在向杨某支付设计费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1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50000 贷:现金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0000 如果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为税后净额,即不含税收入,则在计算应代扣的 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 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在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 / (1-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在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 × (1-20%) / [1-税率% × (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对于加成征收的劳务报酬,上述公式中的税率还应当包括加成征收率。 [承例1]假如南华远洋运输公司向徐教授支付的是税后收入,则: 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 / (1-20%) =1500元 应纳税额=1500 ×20% =3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2300 贷:现金 200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0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支付给个人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按照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 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 得税税额。其中,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其 费用扣除办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 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对于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 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的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企业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时,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总额-800(或收入总额x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7]宋某经某专利事务所介绍,将其拥有的某项专利权授予某铁路分局使用, 使用费为240000元,宋某按协议向专利事务所支付中介费36000元。按照 规定,对于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的凭证,在计算 应税所得额时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则铁路分局在支付时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240000-240000×20%-36000 =156000元 应纳税额=156000×20% =312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240000 贷:现金 20880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120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中,每次取得的收入额是指支付单 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 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 入额,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次取得收入额×20% [例8]平民出租汽车公司为股份制企业,年底派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1元,每20股配发股票1股。企业发行在外个人股100万股。按规定,以股 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应代扣的 个人所得税。则企业在派发红利时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50000 =150000元 应纳税额=150000×20% =3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股利 150000 贷:现金 70000 股本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0000 八、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租用个人的房屋等支付给个人的财产租赁费,应当按照个人 每次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 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其中,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出租财产一个月的租赁收入; 其费用扣除办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 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按照规定,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 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个人在财产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 (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发生的修缮 费用,可以凭有效证明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但每次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 不完的,可以在以后继续扣除。企业在支付财产租赁费时,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的计算公式为: 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总额-800-准予扣除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修缮 费用(800元为限) 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修缮费用 (800元为限)] ×(1-20%) 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9]华远出租汽车公司于2001年1月与付某签订合同,租用付某的房屋2 间作为营业部使用,合同规定月租金为8000元,按月支付。付某提供有关凭证, 证明2月份其已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共计1400元,另付修 理费600元,则企业在支付租赁费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8000-1400-600)x(1-20%) =4800元 应纳税额=4800×20% =96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8000 贷:现金 704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960 八、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财产转让所得,应以纳税人每次转让财产所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 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其中; “每次”以一件财产的所有权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允许扣除的财产原值根据不同财产采用不同方法确定: (1)对于转让的有价证券,其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比如,企业卖出某种债券准予扣除的财产原值和有关费用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购进该种债券的买入价和买进过程 中缴纳的税费总和十买进该种债券总数量x本次卖出该种债券的数量十卖出债券过程 中缴纳的税费 (2)对于转让的建筑物,其原值为建造费用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对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其原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 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4)对于转让的机器设备、车船,其原值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 有关费用。 (5)对于转让的其他财产,其原值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如果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计算转让所得允许扣除的合理费用,是指转让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按照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10]某航运公司与赵某签订合同,购买赵某拥有的房屋四合院一座,用作公 司在城区的营业部,价款为600 000元。该四合院为赵某从某单位购入,当时 支付价款300000元,支付其他有关税费共计21400元。赵某出售该房产应 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45900元。则企业在 支付房款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600000-300000-214000-45900 =232700 元 应纳税额=232700 ×20% =4654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600000 贷:现金 55346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46540 九、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个人因参加企业举办各种活动而得奖、中奖等得到的资金,应当 按照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减除任何费用,按照20%的比例税率 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除有特殊规定者外,每次取得的收入就是应纳税所得 额,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11]某航空公司举办有奖装修旅行活动,设特等奖一名,奖金100000 元,一等奖二名,奖金50000元,二等奖10名,奖金10000元,三等奖 100名,奖金1000元。4月8日,企业公开开奖,夏某获得特等奖,则企业在 支付奖金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应纳税额=100000x20% =2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00 000 贷:现金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20000 十、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税方法 除了上述各项所得的计税方法外,企业在代扣个人所得税过程中,还会碰到一些 特殊情况,需要专门加以处理。 (一)捐赠款的扣除 为鼓励个人向教育、公益事业及灾区、贫困地区捐赠,推动公益事业发展,按照 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 事业以及灾区、贫困地区损赠,捐赠额不超过纳税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允许扣除的损赠额以不超过纳税人应纳税 所得额的30%为限,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捐醋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蹭额) x适用税率 [承例11]假如夏某将获得的奖金中的20000元捐赠给灾区,则在计算个人 所得税时,其应纳税额为: 不扣除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100000×30% =30000元 实际应纳税额=(100000-20000)×20% =16000元 另外,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活动,按照国税发 [2000]年024号文件规定,个人以其个人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 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非关联的 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 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 扣除。个人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在税前抵扣应当提供以下资 料: (1)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证 明; (2)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 (3)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如两人共同为某单位提供某一项 劳务,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即实行“先 分、后扣、再税”的办法。 [例12]张某和李某合作为某出租汽车公司进行形象宣传策划,该公司支付劳务 费7000元,张某得其中的4500元,李某得其中的2500元。公司在支付劳 务费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张某)=4500-4500×20% =36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李某)=2500-800 =1700元 应纳税额(张某)=3600×20% =720元 应纳税额(李某)=1700×20% =340元 则该公司在支付劳务费时应代扣张某个人所得税720元,李某个人所得税 340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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