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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理税顾问: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概述

录入时间:2002-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2002信息】 一、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企业以从事运输业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而车船是其从事运输业务的基本工具, 通常都拥有相当数量的车船,自然就成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如果车船使用有租赁关系的,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则应由租赁 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无租使用的车船,由 使用人纳税。 二、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按照规定,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 湖泊和领海口岸的船舶车辆。对于企业拥有的不使用的车船或只在厂区内部行驶,不 领取行驶执照,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不征收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车辆和船舶两大类。 (一)车辆 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包括乘人汽(电)车、载货汽车和 摩托车等。 非机动车是指依靠人、畜力运行的车辆,包括畜力驾驶车(如马车、骡车)、人力 驾驶车(如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等。 (二)船舶 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机动船是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包括客货轮船、汽垫船、拖轮和 机帆船等。非机动船是指依靠人或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包括畜力驳船、木船、帆船、 舢板及各种人力驾驶船。 三、运输企业能享受的车船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运输企业所能享受的车船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对运输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 用税。 (二)按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 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三)按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规定,消防 部门的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船、港作业船、工 程船、环境卫生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卫生部门的医疗手 术车和防疫监测车、公安部门的勘探车和交通监理车、民政部门的摈仪车,免征车船 使用税。其中,港作业船是指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海运、港务 监督部门的船,如引水船、清洁船、消防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等,不包括上 述部门在港区内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各类船舶;工程船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在 港区内或航道上从事修筑码头、疏通航道等工程所使用的专用船舶,如挖泥船、打桩 船、破冰船、测量船、电焊船等。 (四)按照(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目前票价偏 低,可以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何时恢复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 地具体情况确定。对出租汽车不能免征车船使用税。 另外,企业新购置的车船暂不使用,可暂不申报登记纳税。开始使用时,应于使 用前依照规定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车执照,也不上公 路行驶的,可免纳车船使用税。 企业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 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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