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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理税顾问:农业特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2-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2信息】 一、计税依据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对于收购规定的农业特产品的 商品流通企业,以其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实际金额为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收购烟叶,凡是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收购货币取得的一切 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 收农业特产税。 商品流通企业收购农业特产品而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也以其收购应税农业特产 品的实际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税目、税率 农业特产税实行比例税率。其中,一部分税目的税率由国家统一规定,另一部分 税目的税率由各地自定。 1.全国统一税目、税率 国务院规定的全国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详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表7-1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烟叶产品 31% 晾晒烟叶、烤烟叶 二、园艺产品 1.毛茶(包括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等毛茶和边销茶原 料) 16% 2.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 12% 3.其他水果、干果 10% 4.果用瓜(包括西瓜、香甜瓜) 8% 5.蚕茧(包括桑蚕茧、柞蚕茧) 8% 三、水产品(海淡水、滩涂养殖和海淡水捕捞及水生植物) 包括鱼、虾、蟹、贝、海蜇、龟、鳖、乌贼、墨鱼、鱿鱼、 5% 芦苇、席草、蒲草、莲藕、荸荠、海带、紫菜、石花菜等。 四、林木产品 8% 1.原木、原竹 10% 2.生漆、天然树脂 8% 3.天然橡胶 五、牲畜产品 5% 1.牛皮、猪皮、羊皮 10% 2.羊毛、兔毛 10% 3.羊绒、驼绒 六、食用菌 8% 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 七、贵重食品 25% 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鱼翅 注:本税目税率表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上述税目、税率如果需要作个别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 2.地方自定税目、税率 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全国统一的税目、税率之外,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的税目、税 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不同产品的获利情况,在5%至20%的幅度之内规定。目前 各地普遍征收的税目有:药材、花卉、苗木、木本油料等,税率从5%到10%不等。 此外,各地还对本地特有的某些山特产品、水产品和养殖产品征税,如野菜、野果、 蜂蜜、荆条、笋、麻、棕、珍珠、蛇、蝎、水貂、牛蛙等。 三、应纳税额计算 对于商品流通企业来说,农业特产税以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购价格为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农业特产实际收购价格×适用税率 四、农业特产税会计处理 作为农业特产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商品流通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账户 下设置“应交农业特产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实际发生和缴纳的农业特产 税,其贷方反映企业计算出应当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其借方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农业 特产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缴而未缴的农业特产税。 对于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商品流通企业,其应交的农业特产税税金应当计入所收购 产品的成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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