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理税顾问:农业特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2-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2信息】 一、计税依据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对于收购规定的农业特产品的
商品流通企业,以其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实际金额为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收购烟叶,凡是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收购货币取得的一切
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
收农业特产税。
商品流通企业收购农业特产品而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也以其收购应税农业特产
品的实际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税目、税率
农业特产税实行比例税率。其中,一部分税目的税率由国家统一规定,另一部分
税目的税率由各地自定。
1.全国统一税目、税率
国务院规定的全国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详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表7-1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烟叶产品 31%
晾晒烟叶、烤烟叶
二、园艺产品
1.毛茶(包括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等毛茶和边销茶原
料) 16%
2.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 12%
3.其他水果、干果 10%
4.果用瓜(包括西瓜、香甜瓜) 8%
5.蚕茧(包括桑蚕茧、柞蚕茧) 8%
三、水产品(海淡水、滩涂养殖和海淡水捕捞及水生植物)
包括鱼、虾、蟹、贝、海蜇、龟、鳖、乌贼、墨鱼、鱿鱼、 5%
芦苇、席草、蒲草、莲藕、荸荠、海带、紫菜、石花菜等。
四、林木产品 8%
1.原木、原竹 10%
2.生漆、天然树脂 8%
3.天然橡胶
五、牲畜产品 5%
1.牛皮、猪皮、羊皮 10%
2.羊毛、兔毛 10%
3.羊绒、驼绒
六、食用菌 8%
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
七、贵重食品 25%
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鱼翅
注:本税目税率表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上述税目、税率如果需要作个别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
2.地方自定税目、税率
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全国统一的税目、税率之外,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的税目、税
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不同产品的获利情况,在5%至20%的幅度之内规定。目前
各地普遍征收的税目有:药材、花卉、苗木、木本油料等,税率从5%到10%不等。
此外,各地还对本地特有的某些山特产品、水产品和养殖产品征税,如野菜、野果、
蜂蜜、荆条、笋、麻、棕、珍珠、蛇、蝎、水貂、牛蛙等。
三、应纳税额计算
对于商品流通企业来说,农业特产税以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购价格为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农业特产实际收购价格×适用税率
四、农业特产税会计处理
作为农业特产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商品流通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账户
下设置“应交农业特产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实际发生和缴纳的农业特产
税,其贷方反映企业计算出应当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其借方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农业
特产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缴而未缴的农业特产税。
对于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商品流通企业,其应交的农业特产税税金应当计入所收购
产品的成本。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