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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理税顾问: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2-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2信息】 一、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是指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 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 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二、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级幅度固定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 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 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至50万的, 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上述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 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 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三、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 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处理方法 按规定,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核算。 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交的土地使用税;借方反映企业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余额 在贷方,表示应缴而未缴的土地使用税。 每月末,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企业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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