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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理税顾问:契税--契税的征收

录入时间:2002-04-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3/2002信息】 一、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 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 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征收机关进行契税的申报。《契税纳税申报表》格 式如表13-1所示。 [承例1]志远公司按规定向征收机关进行契税的纳税申报,其填制的《契税纳税 申报表》见表13-1所示: 表13-1 契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时间:2001年4月14日 填表时间:2001年4月18日 纳税人名称 工程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土地房屋 合同签订时间 2001.4.14 土地、房屋地址 权属转移 权属转移类别 房屋买卖 数 量 1200平方米 成交价格 6000000元 税率 4% 减免税额 应纳税额 240000元 备 注 纳税人 签 章 备注 纳税人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签章 签章 员签章 征收机关 接收入 审核 审核人员 收到日期 日期 签章 审核记录 征收机关签章 四、契税的缴纳 企业应当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企业按规定缴纳契税后,主管 征收机关应向企业开具契税完税凭证。企业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资 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承例1]志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出支票,缴纳契税24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4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 [承例2]中非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出支票,缴纳契税492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492000 贷:银行存款 4920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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