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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理税顾问: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4-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3/2002信息】 [例1]志远国际工程公司4月12日开出转账 支票一张,从某汽车市场购人小汽车一辆,价款175500元(含增值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车辆而支付给 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该办事处实际支付的含增值税的 价款为175500元,则计税价格为: 计税价格=175500/(1+17%) =150000元 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50000×10% =15000元 [例2]中非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批准从美国进口某种汽车2辆,到岸价格为2.5万 美元,海关征收30%的进口关税,消费税税率为8%,企业按规定缴纳进口关税61500 元,消费税23173.92元。中非公司进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 准汇价为1美元=8.20元人民币。 按照规定,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十消费税 则中非公司进口车辆的应纳税额为: 计税价格=25000×8.2十61500+23173.92 =289673.92元 应纳税额=289673.92×10% =28967.39元 [例3]东远国际劳务合作公司5月12日收到某国政府赠送的小汽车5辆,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每辆114000元。 按照规定,对于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规定的 最低计税价格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该种汽车的计税价格为114000元,则其应纳税 额为: 计税价格=114000×5 =570000元 应纳税额=570000×10% =57000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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