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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理税顾问: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录入时间:2002-04-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2/2002信息】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 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 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 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 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填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见表9-1),将其所占有的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 内容,据实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纳税人新征用的土 地,必须于批准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企业如发生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属转 换等情况,应当从变更、转换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变更登记。 在许多情况下,土地总是和房产相联系的,拥有房产也就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的,应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因此许多地区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合并在一张申报表上。 [承例1]假定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半年。3月16日,企 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纳税申报表见表9-1。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 如期足额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承例1]假如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半年。3月16日,企业 开出支票,缴纳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304000元(50666.67×6)。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304000 贷:银行存款 304000 假定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4月2日企业开出支 票,缴纳一季度企业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52000元(50666.67×3)。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作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152000 贷:银行存款 1520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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