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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理税顾问:关税--关税概述

录入时间:2002-04-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2/2002信息】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 种税收,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一、纳税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为关税的纳税人。进口货物或进境物品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出口 货物或出境物品应当缴纳出口关税。 从我国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货物,也应当缴纳进口关税。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直接进出口货物,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对外经 济合作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都必须按规定缴纳进出口关 税,成为关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口的各种货物、物品,其征税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税税则》规定应当征税的各种货物。 三、纳税期限 按照规定,关税应当在按照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之后、海关放行之前 一次性缴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 之日起15日之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然后由海关办理结关放行手续。逾期缴纳的, 海关除了追缴应纳税款之外,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易腐、急需、有关手续无法立即办结等),海关可以在提取 货样、收取保证金或者接受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担保之后,先办理放行货物的手续,后 办理征纳关税的手续。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 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因纳税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 内可以追征。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发现海关多征税款,可以从缴纳税款 之日起1年之内,要求海关退还,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四、免税、减税规定 按照规定,下列货物,经过海关审查无误,可以免税: 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6.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 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此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 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税款,不得移作 他用。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经过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比如对外经 济合作企业用于境外工程施工使用暂时出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 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盛装货物的容器等等,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 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以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进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应 当在货物进出口之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向所在地海关申请。 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 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 按照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之内经过海关核准出售、转让 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关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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