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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理税顾问: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2-04-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2/2002信息】 一、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二、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以县为单位,按照人均耕地拥有量,确 定每平方米应征的税额标准。具体规定为: 1.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二至十元; 2.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六角至八元; 3.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 4.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至五元。 各地方政府可按照国务院统一确定的计税标准范围,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确 定本地方的适用税额。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而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率可适 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50%。 为协调政策,避免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税额相差悬殊,保证征收工作 的顺利进行,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又规定了地区平均税额。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平均税额规定所属各县(市)和市郊区的适用税额。 表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表   地 区 适用税额 元/平方米   上海 9   北京 8   天津 7   浙江、福建、广东、江苏 6   湖北、湖南、辽宁 5   河北、山东、江西、安徽、   河南、四川 4.50   广西、陕西、贵州、云南   4   山西、黑龙江、吉林 3.50   甘肃、宁夏、内蒙古、青海、新疆 2.50  按照规定,企业经批准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加征两倍以下的耕地 占用税。 三、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 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四、会计核算方法 由于耕地占用税是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算,并一次性缴纳,因此可以不通过 “应交税金”账户进行核算,而直接计入有关项目的成本费用之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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