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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理税顾问:土地增值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3-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8/2002信息】 [例1]志远国际工程公司2001年经批准在 其拥有的一块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共取得房地产销售收入7000万元,企业按规定 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2400万元,企业为进行该项目向银 行贷款2000万元而按规定支付利息375.5万元(已经计入财务费用中,并提供金融机 构证明),转让环节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税金385万元。 在这项业务中,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7000万元。 企业转让房地产按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 (1)支付土地价款6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24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375.5(利息费用) +(600十400)(前两项费用之和)×5% =525.5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金385万元; (5)按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加计扣除20%,则: 加计扣除额=(2400+600)×20%=6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600+400十525.5十385+600=4510.5万元 增值额=7000-4510.5=2489.5万元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2489.5+4510.5=55.19% 按照规定,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未超 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则应纳税额为: 未超过50%部分增值额的应纳税额=4510.5×50%×30%=676.575万元 超过50%未超过100%部分增值额的应纳税额 =(2489.5-4510.5×50%)×40%=93.7万元 应纳税额=676.5754-93.7=770.275万元 按照速算扣除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489.5×40%-4510.5×5%=995.80-225.525=770.275万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可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 77027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7702750 [例2]东远国际合作公司将其拥有的二座仓库出售给某公司,取得转让收入1300 万元。该仓库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5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税务机关确认仓库的 评估价格为496.3万元,转让过程中支付有关税费72.15万元。 在这项业务中,按照规定,企业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应按评估价格计算扣除项 目金额。则: 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收入为1300万元。 评估价格为496.3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金为72.1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496.3+72.15=568.45万元 增值额=1300-568.45=731.55万元 增值率=731.55十568.45=128.69% 应纳税额=731.55×50%-568.45×15% =365.5-85.2675=280.5075万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在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050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280507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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