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理税顾问:营业税--营业税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2-03-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8/2002信息】 一、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的税率分几种情况: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为3%;服务业和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5%;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5%-20%)内确定。
企业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
(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业税的具体税率见《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见表2-1)。
表2-1 营业税税目税串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 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 3%
搬运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8%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0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 5%-20%
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 5%
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5%
著作权、商誉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按照财税[2001]73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
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
执行。
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营业额。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
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所说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
资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
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对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来说:
(一)按照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为企业承包建筑、修缮、安装、
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
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工程价款由下列四项内容组成:
(1)直接费,即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价计算收取的费用。
(2)间接费,即根据直接费数额和管理费标准计算收取的费用。
(3)计划利润,即根据直接费、间接费和规定标准计算收取的利润。
(4)税金,即根据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按国家规定的税(费)标准计算收
取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用公式表示为:
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
因此,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械迁移费,以及
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完工奖等,都应并入营业额
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进行结算,其
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三)企业从事安装工程,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的产值的,其营业
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四)企业作为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
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没有同类工程的,按下列公式
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十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六)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工程的营业额。所谓包工包料是指建设单位不负责供
应材料,而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并进行施工的工程。采用这种承包方式,企业取得的
收入包括料、工费的收入。包工不包料是指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施工企业是负
责施工的工程。采用这种承包方式,企业取得的收入,没有材料部分,只有人工费收
入。按照规定,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
工费征收营业税。
(七)招标、投标工程的营业额。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其标底的报价
的编制,均应包含营业税,中标的价格是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中标价格以后调整的,
以调整后的实际收入额为营业额。
(八)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的营业额。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的营
业额为企业提供应税劳务而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规定,经营娱乐
业的营业额为其向顾客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
料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规定,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
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
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
营业额。
2.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其旅游团改由其他旅游
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
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
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
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九)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按照规定,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是指受
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全部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转让方收取实物时,由税务机
关根据同类物品的市场价值核定实物的价值,转让方取得其他经济利益时,也由税务
机关核定其货币价值。
(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1.代收代付费用。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经常需要代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收
取一些资金,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资兴建锅炉增容费等。在日常会计核算时,
对于这类代收资金及费用,企业一般并不将其列作自己的营业收入,而是作为代收费
用,计入“其他应付款”等账户进行反映。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
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
此对此类费用,不管企业在财务上如何进行核算,均应全部计入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中征收营业税。
2.以房换地营业额的确定。对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出资、合作方出地的合作建
房,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
生了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由于双方通过以物
易物方式进行交易,并没有发生实际的现金结算,因而需要核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出
售不动产的营业额。比如,某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与菜单位合作建房,该单位出地
10000平方米,建成的房屋面积为200000平方米,按照协议规定,双方按5:5的比例
分配房屋,该单位得到房屋100 000平方米。而对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来说,即意味
着以100000平方米的房屋换取了1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100 000平方
米房屋的业务,应当对销售的这100000平方米房屋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
税。由于没有发生实际的价款结算,因而需要核定这100 000平方米房屋的营业额。
按照税法规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应当按下列顺序核定房屋的营业额:
(1)按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平均价格核定。
(2)按企业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十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假如企业销售的同类房屋的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4200元,则销售该100000平
方米房屋的营业额为42000万元;若企业当月没有销售同类房屋,则前一段时间销售
过同类房屋,其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4100元,则销售该100000平方米房屋的营业
额为41000万元;若最近时期企业也没有销售过同类房屋,则应核定计税价格。假如
建造200000平方米房屋的工程成本为4800万元,则这100000平方米房屋的工程成本为
2400万元。假定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成本利润率为30%,那么销售这100000平方米房屋
的计税价格为:
计税价格=2400×(1十30%)/(1-5%)=3284.21万元
(十一)以不动产抵顶贷款的营业额。企业以不动产为抵押进行贷款,如果贷款到
期而企业无力还款,则不动产归金融机构所有,则应当对企业按“销售不动产”税目
征收营业税。在具体核定作为不动产原所有人的企业的营业额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核定。如果在贷款期满以前不动产仍归企业使用,这时企业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应为所欠银行贷款的本息合计。如果在贷款期间不动产归银行使用,以不动产的租金
抵偿银行贷款的利息,那么企业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即为其所欠银行的贷款本金。在
具体操作中,抵押的不动产的价值一般总是大于贷款金额。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通过
公开拍卖或由银行估价,将拍卖价或估价抵偿所欠贷款本息(或本金)后,扣除有关的
拍卖费用,其剩余部分归还给企业。如果采用拍卖方式,则银行将拍卖所得抵偿欠款,
再扣除拍卖费用,将余款归还给企业;但在确定企业以不动产抵顶贷款的营业额时,
应当按实际拍卖价格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能扣除拍卖费用。如果由银行和企
业估价确定不动产的价格银行将不动产估价大于欠款的部分补付给企业;但在确定以
不动产抵顶贷款的营业额时,应以不动产估价(即欠款加上银行补付的款项)作为销售
不动产的营业额。比如某企业以其拥有的楼房一幢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贷款金额为
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年利率为10%,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协议规定在贷款
到期前,该房屋仍归企业使用。贷款期满,该企业无力还贷,因而银行将抵押的房屋
收归已有。若银行将此房拍卖,拍卖价为2800万元,拍卖费用为50万元,则银行按规
定将余款780万元(2800-本金1000-利息1000-拍卖费50)归还给企业,但该企业在计算
纳税时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应为800万元,而不是750万元。若按照协议,经双方协商
确定,该房屋价值2700万元,则银行在抵偿欠款2000万元,将余额800万元补付给该
企业,但该企业在计算纳税时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应为2800万元,而不是200万元。
(十二)还本销售情况下营业额的确定。以还本销售方式销售房屋,是指企业在销
售房屋时许诺若干年后将房屋的价款全部或部分地归还给消费者。这是企业为加速资
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方式。按照规定,对于企业以还本方式销售房地产的行为,
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征收营业税,不得扣除所谓的还本支出。
按照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
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以及纳税人(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
与他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不动产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 (1十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
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
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
税额。其折合人民币的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
为中间价),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
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四、对外经济台作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
按照规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科目进行核算。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方发生额表示企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
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规定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借方发生额表示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
税额;余额在贷方表示应缴而未缴的营业税税额,余额在借方则表示多缴应退还的营
业税税额。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在计算应税劳务应纳的营业税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
贷:应交税金一一应交营业税
企业出售已经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不动产,按规定计算出应纳营业税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按规定计算出应纳营业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企业在实际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