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理税顾问:概论--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概述
录入时间:2002-03-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7/2002信息】 企业是从事经济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企业从事的经济活动包括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生产、流通、分配、
消费等各个环节的活动。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企业以实现利润为目标。作为实行独
立经济核算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工商登记;第二,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第三,建立健全账簿,编制财务会计
报表;第四,独立计算盈亏。企业按照其从事的产业不同,可以分为工业企业、商品
流通企业、农业企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邮电通信企业、金融保险企业、服务性
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主要从事对外工程承
包、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以及房地产开发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具有对外法人资格的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包括:
(一)经国家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对外经济
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总公
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以总公司(总包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签订合同,办理价款的结算,
对内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
并向总公司(或总包单位)交纳管理费的国内分公司或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国内公司)。
(二)各国内公司驻外机构,如分公司、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以及项目组等
(以下简称境外分公司):
(三)国内公司和境外分公司所属从事制造业、商品流通业、饮食业、技术咨询业
等多种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就内容而言,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业务主要是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和技术服
务以及房地产开发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作为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和其他企业一
样,都是通过其经营活动来取得利润,实现其资本的增值。与其他企业不同的是,它
主要是通过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来取得收入,实现利润。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主要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其所应缴纳的税收种类较多。按
照纳税地点不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缴纳的税收可以分为境外税和境内税。所谓境外
税是指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在境外从事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等业务,按照
所在国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收,通常包括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其他税类:
由于各国税收制度各不相同,因而在不同国家进行工程承包等业务所需缴纳的税种、
各税种的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以及税款的缴纳方法千差万别,在本
书中不作介绍。境内税是指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在我国境内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
的各项税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需要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缴纳营业
税等流转税,需要就其拥有的财产缴纳房产税等财产税,需要就其的某些行为缴纳车
船使用税等行为税,需要就其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缴纳的税
款也是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