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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理税顾问: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录入时间:2002-03-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6/2002信息】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 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 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 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 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 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填制《城 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见表12-1),将其所占有的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 积和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内容,据实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 文件资料。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事业单位 如发生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属转换等情况,应当从变更、转换之日起,按规定期限 办理申报变更登记。 在许多情况下,土地总是和房产相联系的,拥有房产同时也就拥有了相应的土地 使用权,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还应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因此许多地区将房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合并在一张申报表上。 [承例1]假定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半年。3月16日,杂 志社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纳税申报表见表12-1。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 额,如期足额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承例1]假如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半年。3月16日,杂志 社开出支票,缴纳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39400元(78800÷2)。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39400   贷:银行存款        39400 [承例2]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4月2日研究所 开出支票,缴纳一季度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6000元(2000×3)。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研究所应当作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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