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理税顾问:印花税--印花税概述
录入时间:2002-03-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6/2002信息】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
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立合同人。凡书立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
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以立合同人(指合
同的当事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2.立据人。凡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如果立据人
未贴花或少贴花的,应由书据的持有人负责补贴印花。如果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
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3.立账簿人。凡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4.领受人。凡领受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
各方均为当事人,应当由各方就其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这里所谓的当事人,是
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应税
凭证由代理人代为书立,则由代理人代为承担纳税义务。
事业单位在从事各项事业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需要签订各种合同,需要订立
产权转移书据,需要建立营业账簿,需要领取有关的权利许可证照,自然成为印花税
的纳税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各种凭证。事业单位应当缴纳印
花税的凭证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各种合同,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各种合同。对于事业
单位来说,主要包括:
(1)购销合同。包括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各种供应、预购、采购、
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易货贸易等各种合同。凡是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
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均应作为购销合同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包括事业单位与勘探设计单位签订的勘探、设计合
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安装
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
等的合同,还包括事业单位出租门店、设备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事业单位与其
主管部门签订的经营性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
和联运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者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
库单)等。
(8)借款合同。包括事业单位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事业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
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
合同(包括专利申报转让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等,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者属于财产转移书据)、技术咨询合同(不包括法律、会计、审
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
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对于事业单位签订的上述各种合同,不论其是否兑现或者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
印花税。如果一项业务既签订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签订合同,只
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事业单位在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专用技术使用权的买卖、继承、赠予、交换、分割等过程所书立的书据。其中,财产
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
书据。
3.营业账簿。包括纳税人按照《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的、反映
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账册。在印花税税目中,营业账簿分为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
簿两类。
(1)资金账簿,是指反映资本增减变化的账簿,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
和“专用基金”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是指反映除资金资产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
除资金账簿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
账簿。
按照规定,应征印花税的营业账簿,是反映经营活动的账簿,不反映经营活动的
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具体到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对于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
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贴
花;凡是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对其营业账簿应就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和
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4.权利许可证照。指政府授予某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各种证
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事业单位能享受的印花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税法规定,事业单位的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但以副本或者抄本作正本使用的,应
另行贴花。
2.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其中,“社会福利单位”
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事业单位与各银行签订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4.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房租合同,出租的房屋用于生活居住的。
5.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
免征印花税。
6.出版合同,暂不贴花。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