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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理税顾问: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3-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1/2002信息】 [例1]美国TTA公司驻中国办事处4月12 日开出转账支票一张,从某汽车市场购入小汽车一辆,价款175500元(含增值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车辆而支付给 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该办事处实际支付的含增值税的 价款为175500元,则计税价格为: 计税价格=175500÷(1+17%)      =150000元 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50000×10%      =15000元 [例2]东西特种钢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经批准从美国进口某种汽车2 辆,到岸价格为2.5万美元,海关征收30%的进口关税,消费税税率为8%,企业按 规定缴纳进口关税61500元,消费税23173.92元。东西公司进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1美元=8.20元人民币。 按照规定,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则东西公司进口车辆的应纳税额为: 计税价格=25000×8.2+61500+23173.92      =289673.92元 应纳税额=289673.92×10%      =28967.39元 [例3]桑塔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5月12日将其生产的汽车5 辆留作自用。该种汽车每辆生产成本为62000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为每辆114000元。 按照规定,对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规定的 最低计税价格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该种汽车的计税价格为114000元,则其应纳税 额为: 计税价格=114000×5     =570000元 应纳税额=570000×10%     =57000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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