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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理税顾问: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3-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0/2002信息】 [例1]太平洋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外合资 企业)2001年经批准在其拥有的一块土地上进行写字楼开发,建造写字楼一幢,取得 房地产销售收入7000万元,企业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 本2400万元,企业为进行该项目向银行贷款2000万元而按规定支付利息375.5万元 (已经计入财务费用中,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转让环节应缴纳营业税等税金385万 元。当地政府规定,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 在这项业务中,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人为7000万元。 企业转让房地产按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 (1)支付土地价款6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24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375.5(利息费用)+(600+2400)(前两项费用之和) ×5%=525.5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金385万元; (5)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加计扣除20%,则: 加计扣除额=(2400+600)×20%        =6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600+2400+525.5+385+600       =4510.5万元 增值额=7000-4510.5     =2489.5万元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2489.5÷4510.5              =55.19% 按照规定,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未超 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则应纳税额为: 未超过50%部分增值额的应纳税额=4510.5×50%×30%                 =676.575万元 超过50%未超过100%部分增值额的应纳税额   =(2489.5-4510.5×50%)×40% =93.7万元 应纳税额=676.575+93.7     =770.275万元 按照速算扣除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489.5×40%-4510.5×5%      =995.80-225.525      =770.275万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太平洋房地产开发公司可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作如下 会计分录: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77027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7702750 [例2]AT(中国)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将其拥有的二座仓库出售给某公司, 取得转让收入1300万元。该仓库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5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税 务机关确认仓库的评估价格为496.3万元,转让过程中支付有关税费72.15万元。 在这项业务中,按照规定,企业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应按评估价格计算扣除项 目金额。则: 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收入为1300万元。 评估价格为496.3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金为72.1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496.3+72.15        =568.45万元 增值额=1300-568.45     =731.55万元 增值率=731.55÷568.45     =128.69% 应纳税额=731.55×50%-568.45×15%     =365.7755-85.2675     =280.5075万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在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050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280507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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