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家庭理税顾问: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概述
录入时间:2002-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2002信息】 一、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
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
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城市房地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这里所说的城市,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农村;县
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
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
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
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
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
用人代缴。
显然,外籍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台弯同胞和华侨,下同)若在城市拥有房产
(即为房产的所有权人)的,自然是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