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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家庭理税顾问:农业税--农业税概述

录入时间:2002-03-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4/2002信息】 一、纳税人 农业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其他个人。 显然,从事种植业的个人、家庭,其中主要是农村居民,是农业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收入。 应当缴纳农业税的农业收入分为以下四类: 1.种植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2.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 3.园艺作物的收入: 4.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三、免税、减税规定 按照《农业税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个人能享受的农业税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取 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税1年至3年。这里所说的依法开垦荒地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 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垦的荒地;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主要是指采用筑谷坊、修圩田、 填山沟、筑河堤、修梯田等方法扩大耕地面积。 2.移民开荒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税3年至5年。 3.纳税人在山地上新垦植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 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税3年至7年。 4.纳税人由于兴修水土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增加了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 益不满3年的,仍然参照其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计算征税,增产部分可以免税。 按照(78)财农字第2号文件规定,为了鼓励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对纳税人围垦造田 而增加的收入免征农业税。具体免税年限,根据围垦的工料费大小酌情规定,但最多 不得超过5年。 5.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 收程度,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减征或者免征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 遇到特大灾情,或者国务院决定的减税、免税措施,减征、免征农业税的数额由 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核准;其他农业税减免数额,在不减少财政部分配的征收任务的前 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准。 6.为照顾军烈属,《农业税条例》规定,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疾军人 和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 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7.按照《农业税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在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上所取得 的农业收入,可以免征农业税。 8.按照《农业税条例》的规定,下列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可以减征农业税: (1)农民的生产、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 (2)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 (3)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困山区。 遇到特大灾情,或者国务院决定的减税、免税措施,减征、免征农业税的数额由 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核准;其他农业税减免数额,在不减少财政部分配的征收任务的前 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准。 四、农业税地方附加 农业税地方附加是随同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正税附征的一种地方性税收。 按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了办理地方性公益事业的需要,经过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以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用于兴修乡村道路、桥梁,修 缮农村中小学校舍,兴建水利工程等开支。   按照现行规定,农业税地方附加的附加率最高不能超过1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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