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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理税顾问:个人所得税--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3-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1/2002信息】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 按规定进行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手续。 一、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一)申报期限 按照规定,企业对于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在次月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地点 按照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 报。 (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 表18-3):(略) [承例1]宏远工厂于2001年5月8日填制《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表18-3)。 二、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按照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下月7日内将扣缴的个人所 得税缴入国库。 [承例1]华远工厂于5月8日开出支票,缴纳4月份代扣的个人所得税3900元。 在具体进行合计核算时,后来根据实际代扣。 企业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除了应当报送纳税申报表外,还应当报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个纳税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 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实际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900 贷:银行存款 39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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