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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如何缴纳契税?

录入时间:2002-03-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7/2002信息】 调整后的商品房的契税的缴纳有的是按2%, 有的是按4%,请问究竟怎么缴纳?购买现房、期房在契税的缴纳上有区别吗?何时适用 上述政策? 答: 契税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届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照交 易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利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 专门税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 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缴纳 契税。该《条例》中所称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对于商品房买卖来说,买受人与出卖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由买受人缴 纳契税,应纳税额为房屋成交价的一定比例。 契税应该如何缴纳呢?《条例》规定,契税的税率为3%-5%,具体适用的税率,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北京市执 行的税率标准是: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 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除别墅和度假村以外的其他非空 置商品住房,以套为单位,凡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凡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12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120平方米 以上的部分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即2001年9月10日执行,在 此之前已纳契税的,不再退税。 而此前的政策规定,凡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房屋,按照房屋总价款的4%交 纳契税。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购买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的买受人,应缴纳的 契税降低了。 需要注意的是,契税的纳税时间为,房屋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当天,即在2001年9月10日以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以前政策执行,在2001年9 月10日(含该日)以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现在政策执行。 在商品房买卖中,不论是期房还是现房,一般都是按照上述《通知》规定的标准 交纳契税,由房产管理部门代收。纳税人未交纳契税、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房产 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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