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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企业理税顾问: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概述

录入时间:2002-03-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6/2002信息】 一、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服务性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通常都拥有一定数量的车船,因而就成为车船使 用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如果车船使用有租赁关系的,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则应由租赁 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无租使用的车船,由 使用人纳税。   二、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按照规定,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 湖泊和领海口岸的船舶车辆。对于企业拥有的不使用的车船或只在厂区内部行驶,不 领取行驶执照,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不征收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车辆和船舶两大类。   (一)车辆   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包括乘人汽(电)车、载货汽车 和摩托车等。   非机动车是指依靠人、畜力运行的车辆,包括畜力驾驶车(如马车、骡车)、人 力驾驶车(如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等。   (二)船舶   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机动船是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包括客货轮船、汽垫船、拖轮和 机帆船等。非机动船是指依靠人或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包括畜力驳船、木船、帆船、 肋板及各种人力驾驶船。   三、服务性企业能享受的车船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对服务性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 免征车船使用税。企业新购置的车船暂不使用,可暂不申报登记纳税。开始使用时, 应于使用前依照规定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车执照,也 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纳车船使用税。   按照国税函[1996]656号、国税发[1999]115号文件规定,地 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3年内(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 12月31日止),对于地质勘查单位自用的车船,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但是地质 勘查单位非自用的车船,应当征收车船使用税。   企业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 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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