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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理税顾问:资源税--资源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录入时间:2002-03-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5/2002信息】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按照税法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开采税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 人。 自然,开采应征资源税的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工业企业,是资源税的纳税人。 此外,按照税法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 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这里所说的独立矿山,系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 企业,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这里所说的联合企业,系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 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 单位。 二、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矿产品和盐。 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和金属矿产品等。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包括企业生产的稠油、高凝油、凝析油等,不 包括人造石油。其中: ①稠油,是指在油层温度条件下,原油粘度大于100毫帕/秒或原油重度大于 0.92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含蜡量超过30%的用普通开采方式不能正常生产的 原油。 ②凝析油视同原油,征收资源税。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 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具体包 括种类见《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表6-2)。 (5)金属矿产品包括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①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 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②金属矿产品自用原矿,系指入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团矿等 所用原矿。 ③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矿,系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等。 具体包括种类见《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6)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其中,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 盐。海盐原盐又包括北方海,盐和南方海盐。北方海盐,是指辽宁、河北、天津、山 东、江苏五省、市所产的海盐。南方海盐,是指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五省、 自治区所产的海盐。液体盐俗称囱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 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 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备案。 对于伴生矿(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了主要矿种外,并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的成 分,这些成分即称为伴生矿产),作为主要产品的副产品,在确定主要产品的资源等 级高低和相应的税额中已经考虑在内了,因此对于伴生矿不再征税。对于伴选矿(指 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来的副产品), 由于是选精矿时伴选出来的副产品,因而也不征收资源税。但对于伴采矿(指企业在 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的非主要产品元素的矿石),则应当按规定缴纳 资源税。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 标准;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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