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理税顾问:增值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录入时间:2002-0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8/2002信息】 一、纳税人
按照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
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毫无疑问,
工业企业,不管其经济类型如何,也不管其属于何种行业、生产何种产品,都是增值
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工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对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
以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并不健全,不能按规定
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谓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
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后纳税额。
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
或者以从事产品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年应征增值税销
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
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应纳增值税额的销售额。
这里所说的以从事产品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是,
指企业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
销售额不到50%。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工业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认定为一
般纳税人。
按照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依照规定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
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
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企业,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作为一般纳税人按有关规定
计算应纳税额。这里所说“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
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企业一经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规定,工业企业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分支机构
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按照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工业企业,
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如下:
(1)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暂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
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
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
则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
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
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银行账号证明;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四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具体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4)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5)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二、征税对象
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
其中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
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
的业务。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
其他经济利益等代价为条件的转让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工业企业
聘用的员工为本企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包括在内。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
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劳务发生在
境内。
按照规定,工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没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
构用于销售,但机构在同一县(市)内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这里所称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
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比如某机械厂向某单位销
售机器一台,合同规定由机械厂下属的安装部门负责机器的安装,安装费单独计算。
在这项业务中,除了销售机器以外,机械厂还向用户提供了安装劳务,这项业务就属
于混合销售行为。工业企业以及以从事产品生产为主、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
(指年产品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产品销售额所占比例超过50%的
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企业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
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具体指县及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确定。
工业企业兼营非应税劳务(具体来讲,指工业企业兼有产品生产和提供非应税劳
务两类经营项目,而且这两类经营项目通常是分开进行的,分别进行核算的,比如从
事机械制造的企业兼营服务业等),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
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工业
企业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按照现行税的规定:
(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
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
不征收增值税。
(三)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
值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