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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已购公房需缴纳的税款

录入时间:2002-0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2/26/2002信息】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地税局京税(1999) 201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据此,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一并免征。也就是说个人出售已购并居住一年的普通 住宅,只需要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在缴纳印花税时,按书立购房合同所载金额 的0.05%缴纳,个人所得税按销售价减去原支付的房款价、向财政或原单位缴纳的 所得收益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再乘以20%的税率。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 一年的普通住宅,除了征以上两种税外,还需要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乘以5%征 收营业税,并分别按营业税额的7%和3%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举例说明:孙先生有两套已购并居住超过一年的公房,准备卖出一套,该房购买 时的价格为15万元,并已经联系好买家,双方谈好价格为30万元,并签定了购房合同, 孙先生卖房过程中发生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200元,那么孙先生应缴纳多少税款呢?   印花税:300000×0.05%=150(元)   个人所得税:(300000-150000-150-200)×20%=29930(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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