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如何进行退税申报?
录入时间:2002-0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2/22/2002信息】 一、附送或提供退(免)税单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代理出口协议预定由委
托方收汇的,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税收专用)”委托方代理出口的
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的,委托方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
印件;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受托方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必须提供
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
6、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凭证、资料。
二、申报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按月据实填列《生产企业出口
货物退(免)税申请表》,附送或提供上述例句的退税单证、资料,报外经贸主观部
门稽核后,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退税。 (2)